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出臺了《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今后各地在納稅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后,首次有了可以參照執行的獎勵細則。根據辦法,檢舉人最高可獲得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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