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考核

公務員工作做得怎樣,需要經過考核后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公務員考核制度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等進行考察,并做出評價的有關規定的總稱。對公務員的考核是實現公務員科學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建立科學的考核制度,有利于對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情況做出公平合理的評價,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等項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它對于發現人才,克服“干多干少、干好干壞一個樣”的現象,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增強他們的工作責任感,提高行政效率,實現人事管理科學化,都具有重要意義。

考核制度在我國源遠流長。據《尚書》記載,在舜的時候,就有“三載考績,三考黜陟”的制度,即每三年考核一次各部首領的功績,考核三次決定升降。以后各朝代,差不多都建有考核制度,并不斷發展完善。到了唐朝,就形成較為完備的官員考核制度。唐朝規定,由尚書省的吏部負責對官員考核,并設有考功郎中和考功員外郎專門掌管考核工作。考核標準分為“四善”、“二十七最”,考核結果分為九等,并根據等次決定對官員的升降賞罰。宋、元、明、清各代,盡管有些做法不盡相同,但考核制度都較為系統。

我國現在的公務員考核制度,是在借鑒我國古代和國外的經驗基礎上,根據現代政府機關工作的特點而建立起來的,主要包括公務員的考核內容、考核原則、考核標準、考核方法及程序等。在建立過程中,力求體系科學、完備,操作簡便、易行。

1.考核的內容

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這四個方面的基本含義分別為:

(1)德,是指公務員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品德修養。政治思想包括公務員能否堅決擁護和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和其他各項方針政策;能否模范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各項政策;能否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能否努力學習馬列主義 、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論水平;能否維護國家和群眾利益,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等內容。工作作風側重于考察公務員能否做到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堅持真理,修正錯誤。職業道德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忠于職守,服從命令,嚴守國家和工作秘密,廉潔奉公,不徇私情。品德修養重點考察公務員是否襟懷坦蕩,正直無私,辦事公道,謙虛謹慎,嚴于律己以及遵守社會公德等方面。

(2)能,是指公務員從事本職工作所需具備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基本能力是指公務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文化程度、專業知識與技能以及健康狀況。應用能力指的是公務員的表達能力、理解與判斷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規劃預測能力、組織協調能力、領導管理能力、調研綜合能力、團結協作能力、開拓創新能力、適應工作的能力等等。

(3)勤,是指公務員的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精神。所謂事業心就是看公務員是否熱愛本職工作,是否勤勤懇懇、恪盡職守、甘于奉獻。工作態度重點考察公務員工作中是否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能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勤奮精神指的是公務員是否刻苦鉆研業務,工作精益求精,不斷進取。

(4)績,是指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對績的考核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或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辦事效率如何,工作是否取得了明顯的效益或者影響,有無突出的事跡或貢獻等。

2.考核的原則和基本方法

公務員考核的原則包括客觀公正原則、民主公開原則和注重實績原則。客觀公正原則是指對公務員的考核,必須從被考核者德、能、勤、績等方面的實際表現出發,嚴格按照考核標準,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確定考核結果。民主公開原則是確保考核客觀公正的重要手段。所謂“民主”是指在考核方法、程序等方面必須走群眾路線,聽取群眾意見,讓群眾參與考核。所謂“公開”一是指要將考核對象、時間、內容、標準、程序等事項在一定范圍內公布于眾,以便有關人員了解、參與和監督;二是指要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向公務員本人公布,使其了解組織對自己的評價,正確認識自我,以利于公務員今后發揚成績,克服缺點,做好工作。另外,如果公務員對考核結果有不同意見,他還可以按規定申請復核。注重實績原則是指在全面考核公務員德、能、勤、績的基礎上,著重考核其工作實績。工作實績在一定程度上是德、能、勤三個方面的綜合反映,它本身比較具體、明確,易于掌握,可以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主要依據。堅持注重實績原則一方面有利于把握考核的重點,準確確定考核結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克服機關中存在的說大話、空話,不干實事的不良風氣。

公務員考核的基本方法一是領導與群眾相結合;二是平時與定期相結合。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考核方法要求將領導人員考核與群眾參與與考核結合起來。首先,公務員考核要在有關行政領導人員主持下進行,他們對考核結果擁有最后決定權。領導人員主持考核工作是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的具體體現,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考核形式。其次,公務員考核還必須走群眾路線,讓群眾參與考核。具體來講,就是有關行政領導人員在考核公務員時,要通過不同形式向群眾了解公務員的有關表現,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方法,要求對公務員既要進行平時考核,又要實行定期考核。

3.考核的類型

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兩種類型。平時考核是指對公務員日常工作中的表現以及是非功過進行考察與記錄的活動。其形式可以有以下兩種:一是主管領導人員對所屬公務員的情況進行記錄;二是公務員自己建立工作日志,由主管領導人員定期檢查核實。年度考核是指有關行政領導人員以及專門的考核機構在一個工作年度結束后,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程序和時限,在平時考核的基礎上對所屬公務員一年來各方面的實際表現進行集中統一的考察和評價活動。

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之間的關系表現為:平時考核為年度考核提供充分可靠的根據,它是年度考核的基礎,但平時考核并不產生具體而有效力的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則將平時考核所積累的材料加以綜合、提煉,最后形成具體、明確的考核結果,它是對平時考核的一種階段性概括和總結。

4.考核的工作機構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必須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作為考核的工作機構。該機構由行政機關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直接領導,專門負責本部門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工作。作為非常設性機構,它一般在年度考核工作開始前成立,隨工作的結束而解散。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主要職責大致包括以下的內容:

(1)根據上級機關的統一要求和本部門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考核工作計劃。

(2)擬定考核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3)向本部門公務員公布考核計劃,組織必要的學習,使每個公務員都明確考核的目的和各項要求,自覺參與并積極配合考核工作。

(4)審核主管領導人員對公務員所寫的評語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并將審核后的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定。

(5)組織、指導、協調本部門各單位的考核工作。

(6)監督考核程序,對不按程序進行考核的,責令糾正。

(7)受理公務員不服考核結果所提出的復核申請。

5.考核的程序

公務員考核程序是指年度考核程序,平時考核沒有程序的要求。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個人總結;

(2)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

(3)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后,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個人總結是年度考核的第一項程序,它要求被考核的公務員將自己本工作年度德、能、勤、績等方面的基本表現寫成書面材料。在總結時,要重點說明工作成績,同時也要實事求是地剖析自身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提出今后改進的辦法和努力的方向。

主管領導人員是指公務員的上一級行政首長。他們在進行年度考核工作時,必須首先盡可能廣泛地聽取群眾意見,讓群眾直接參加考核。主管領導人員應圍繞考核的內容與標準,主動征詢或聽取群眾(包括有關組織)對每個公務員的反映和意見。然后,主管領導人員要本著慎重、客觀、全面、負責的精神,將群眾意見、平時考核記錄和個人總結三者進行綜合比較、分析、歸納,對公務員一年來各方面情況做出全面、概括、準確的書面評語,并據此提出擬給公務員評定的考核等次。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對主管領導人員所作的評語和所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要根據考核規定進行全面、客觀、細致的審查、核對。重點看這些材料是否依照考核程序獲得,評語是否全面、恰當,考核等次的意見是否正確等。如果未發現問題,則應由部門負責人正式確定公務員的考核等次。如果發現上述任何一方面存在問題,應當查證屬實后,按規定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然后再由部門負責人正式確定公務員的考核等次。

對于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除按上述基本程序考核外,還可以根據需要與可能,進行民意測驗或民主評議。以上這些公務員,要么居于較高的行政管理層次,要么負責某一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都依法行使著較為重要的行政決策與管理權力,活動范圍廣,工作質量要求高,責任重大。他們德、能、勤、績的表現,尤其是領導素質、領導藝術和工作成效的好壞,對于國家或地方經濟的發展、社會穩定與繁榮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內部各項管理工作都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因此需要盡可能從更大范圍內對他們進行考核,以確保考核結論的全面、客觀和準確。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是兩種經實踐證明有效的,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對公務員進行考核的好辦法,完全符合對上述公務員的考核要求。民意測驗或民主評議所得出的評價結論,應與個人總結、平時考核記錄等一同作為給上述特定范圍的公務員寫評語和評定其考核等次的依據。

6.考核結果的劃分和使用

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概括起來講,優秀是指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都表現出色,圓滿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稱職是指公務員在德、能、勤、績等方面都能達到所任職務的要求,能夠完成或者比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不稱職是指公務員在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專業知識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達不到所任職務的要求,組織紀律性差,工作責任意識淡薄,不能按照有關規定或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被定為對公務員進行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直接或間接的依據。這賦予了考核結果以法律效力,使考核作用的發揮有了可靠的保證。所謂直接依據是說只憑考核等次就可以決定對公務員實施某一管理行為。比如公務員凡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就可以按規定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如公務員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要予以辭退。所謂間接依據是指盡管未明確考核等次作為對公務員實施某一管理行為的基本依據,但要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連同其他考核材料一起加以綜合分析、研究,從而做出相應的管理決定。例如,公務員年度考核被評為不稱職,其主要理由是專業不對口。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考慮將該公務員調整到與其專業對口的工作崗位上任職;也可以考慮對他進行相應的專業培訓,使其掌握現任職務所需的基本技能,以達到所任職務的要求。

公務員的獎勵

公務員的獎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公務員管理法規,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所給予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獎勵,以進一步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

1.獎勵的原則

公務員的獎勵,遵循以下原則

(1)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精神鼓勵,是指對受獎的公務員給予榮譽方面的表彰,包括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其目的是為了滿足人員的精神需要,從而調動人員的積極性,增強其工作的光榮感和責任感。而物質鼓勵,則是指對受獎的公務員給予物質形式的獎勵,包括發給獎金、獎品、工資晉級等。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務員一定的物質需要。對公務員實施獎勵,必須兼顧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把二者結合起來。同時,還必須堅持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2)公平合理、獎勵得當的原則

公平合理,是要求在一個單位、或在一個可以比較的范圍內,獎勵的標準要一致,不能因人而異。獎勵得當,是指公務員是否受獎,以及受何種獎,要根據其表現的突出程度及貢獻大小,做到大功大獎、無功不獎。

(3)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獎勵與懲戒是人事管理的兩個重要手段,一獎一懲,相輔相成,以更好地扶善揭過。如果只獎不懲,會使一些違法失職行為得不到糾正,不良風氣會滋生蔓延,獎勵也很難起到應有的效果。因此,在發揮獎勵作用的同時,還必須注意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懲戒,使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4)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獎勵是否及時,與獎勵效果直接有關。獎勵及時,才能收到好的效果,才能有利于公務員繼續和保持積極性,有利于齊心協力開拓工作新局面,有利于在機關樹立起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注重實效,就是要求重視獎勵的社會效果。公務員的獎勵,是要達到表彰先進,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引導廣大公務員積極向上的目的。因此,必須堅持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2.獎勵條件、種類

公務員在工作中有顯著貢獻和成績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都應受到獎勵。具體條件一般包括:

(1)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4)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或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6)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7)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8)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9)有其他功績的。

公務員的獎勵條件,體現出國家在公務員中鼓勵和提倡的行為。隨著社會發展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務的變化,國家對公務員要求也將有些變化,獎勵條件將不斷補充和更新。對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不同職位、不同層次公務員,獎勵的實際操作也會有所區別。

對公務員實施獎勵的種類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受上述獎勵的,由授獎機關頒發證書或證章,同時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品或獎金。

公務員獎勵種類與過去干部獎勵種類不同。1957年《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把獎勵種類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獎品或者獎金、升級、升職、通令嘉獎六種。《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獎勵種類之所以有改革,是因為長期實踐的結果證明,授予獎品、獎金、升級可以結合其他獎勵使用,不宜單獨作為獎勵層次;而升職,原則上不應該作為獎勵使用,因為晉升職務,要看職務所要求的條件,一個人做出了值得表彰和獎勵的事,但不一定有組織領導能力和該職務所要求的知識技能。因此,現在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獎勵種類,比1957年的規定更趨科學,也更符合當前實際情況。

3.獎勵的程序

公務員獎勵一般要經過評定、審批和執行三個階段。

當公務員達到受獎勵的條件時,該公務員所在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要根據群眾意見或者本單位考核組織的意見,或黨、團組織及其他群眾組織的意見,或上級行政機關的意見,或其他方面的意見,適時提出對公務員的獎勵意見。要適時調查核實情況,整理書面材料,然后經過領導和群眾評定,確認需要獎勵時,由所在機關填寫獎勵審批表,附上本人事跡材料、有關證明材料和群眾評議意見,提出授獎種類,按照規定向審批機關呈報。

審批機關要認真審檢報告材料、先進事跡綜合材料、獎勵登記表等是否齊全,所報告的事跡是否合乎獎勵的條件,以及事跡與獎勵種類是否對應一致等。有的還要進一步核實檢查實際情況,然后研究審批。

獎勵決定做出以后,應通過適當形式,如會議、登榜、廣播等,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授予證書、獎章。有的還可以同時給予獎品、獎金等,并把獎勵決定與審批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4.獎勵的審批權限

公務員的獎勵審批權限是:根據公務員的管理權限,分別由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授予。這里有兩層制約關系:第一是管理權限,即行政機關必須是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公務員予以審批。第二是不同獎勵種類要求不同層次的審批,越是層次高的獎勵種類要求審批機關的層次越高。例如,一個縣政府某科的辦事員,如果是給予嘉獎,本科批準即可。但如果授予省級榮譽稱號,就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根據這兩層制約關系,可以考慮:①授予嘉獎,由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批準。②記三等功,縣級以下行政機關的公務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行政機關的公務員由任免機關批準。③記二等功,處級以下公務員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各部門批準;局級公務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各部門批準,副部級公務員由國務院批準。④記一等功,授予省部級榮譽稱號。局級以下公務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各部門批準;副部級公務員由國務院批準;⑤授予國家級榮譽稱號,由國務院批準。

公務員被授予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由授獎機關頒發由國家統一制發的證書或獎章。獎勵證書或獎章是榮譽的標志,它既有激勵作用,又有歷史紀念意義。發給獎品、獎金以及晉升工資等級要適度,要貫徹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但對有重大、特殊貢獻的,可予以重獎。

各級政府機關設立獎勵基金,并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公務員的培訓

培訓是提高公務員素質和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徑。特別是在當今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情況下,加強公務員培訓,更具有重要意義。

如何做好人數達530萬之眾的公務員隊伍培訓,總結多年干部培訓的經驗,公務員制度強調五個方面:一是提高各級政府機關和公務員對培訓工作的認識,高度重視培訓,把培訓看作一種投入;二是創造正規化培訓的條件,使公務員能夠接受較好培訓;三是培訓的內容和形式要適合公務員特點,特別是要滿足不同層次公務員的要求;四是要使培訓成為公務員經常性的自覺行為,從機制上調動公務員積極參加各種培訓的積極性;五是培訓要形成一種制度,實現規范化法制化。

公務員培訓堅持以下原則:第一,培訓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職位的要求來進行。開展對公務員的培訓,是政府人事工作的重要職責;對公務員來說,參加培訓,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第二,培訓必須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究實效的原則。第三,根據培訓的對象和性質的不同,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公務員進行不同內容的培訓。第四,建立正規化的公務員培訓機構,國家行政學院和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的培訓任務。第五,培訓與公務員的使用相結合,公務員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要作為公務員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在培訓的內容上,強調堅持政治教育與業務培訓相結合。大致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政治教育方面,主要包括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等;二是公務員從事公務所必須具備的業務基礎知識,如法律知識、經濟知識、行政管理知識等;三是公務員履行職責時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在培訓方式上,采取長期與短期相結合,在職與離職相結合,定期與臨時相結合。既有理論講授,也有案例研討,還有實施考察和操作對培訓實行科學分類。公務員培訓分為四種類型,即: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更新知識的定期培訓。

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新錄用人員在正式上崗前所進行的預備性培訓。目的在于通過培訓,使新錄用人員了解行政機關的工作特點、組織紀律,明確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范圍,初步掌握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識、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做好準備。這種培訓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工作實習,即在有經驗的公務員指導和帶領下,直接參加實際的行政工作,通過工作實踐逐步適應本職工作。二是專門的培訓教育,即由各行政部門自行組織辦班培訓,或派往專門的培訓機構去接受培訓。這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前者比較經濟實用、易于組織實施;后者雖可以使新錄用人員學到更全面而系統的知識,但需要經費比較多。

任職培訓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擬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其相應職位的要求所實施的培訓。培訓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擬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的培訓,為其勝任即將晉升的職務做準備。任職培訓強調政治思想、業務能力和決策水平等的綜合提高。

專門業務培訓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而提供的所需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專項工作是指根據工作需要,公務員人事的非日常性、非經常性的工作,如人口普查,計劃生育等。培訓的內容和對象完全取決于專項工作的需要,培訓目的是使公務員具備擬從事的專門業務工作所需的知識、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證公務員能夠勝任專項工作的需要。

更新知識的定期培訓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對在職的公務員所進行的以更新知識為主要目的的培訓。培訓的目的在于,使公務員不斷掌握新的知識和技能,及時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培訓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派往各級行政學院培訓,也可委托社會教育機構培訓。

公務員的培訓機構有三類:一是國家行政學院。它是我國惟一的國家級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是按照國務院所確定的“新型的、現代化的、高水平的、社會化的”的辦學方針所建立起來的新型學府。主要任務是承擔全國司局級以上公務員和國務院各部門公務員的培訓。二是地方行政學院。它是由地方政府建立的承擔當地區公務員培訓的培訓機構。目前全國已建立了44所。三是其他培訓機構,主要是經國務院人事部門和省級政府確認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培訓機構,包括各級管理干部學院、大專院校等社會教育機構。

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擬定公務員培訓法規;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國公務員培訓規劃;審定公務員培訓機構資格;指導、協調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公務員培訓機構的工作。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指導、規劃、組織、實施本部機關公務員培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協調、實施本地區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地區公務員培訓機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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